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,按照国家、省市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决策部署,加快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,深化争创“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”发展路径,优化高新区绩效奖励机制,持续推进南京高新区(园)高质量发展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根据《南京市科技园区整合设立工作方案》(宁委发〔2017〕34号)、《南京高新区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》(宁委发〔2020〕15号)设立的15个高新区(园)。
第三条 实施高新区(园)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遵循量质并重、分类指导和科学规范原则。
(一)量质并重原则。坚持“高”“新”发展导向,聚焦高质量发展,量质并举、速效并重,统筹考虑绝对量指标和相对量指标设置,体现园区发展规模、质量、结构、速度、效益、安全相统一。
(二)分类指导原则。坚持统筹协调,注重分类指导,强化与国家、省级高新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衔接,力求形成评价工作协同效应,细化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,突出差异化,鼓励园区特色发展。
(三)科学规范原则。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,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,充分考虑统计资料的可获性,力求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,提升评价数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,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。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高新区(园)年度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、数据采集、审核评价、结果发布等。
第二章 评价内容
第五条 根据国家、省关于高新区考核以及市对区考核的要求,在对标“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”建设指标、南京高新区(园)年度发展目标任务以及季度监测指标等基础上,主要从创新能力、产业结构、绿色发展、开放创新、综合质效等方面设置定性和定量指标,采用百分制计分。
第六条 根据我市高新区(园)发展实际,进行分类评价。
第七条 综合评价设置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、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、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、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、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5大类一级指标,40项二级指标。
(一)创新能力和创业活跃度方面。包括10项二级指标,主要评价高新区(园)研发活动开展、创新资源集聚、知识产权创造、创业活跃程度等情况。
(二)结构优化和产业价值链方面。包括9项二级指标,主要评价高新区(园)高新技术产业投资、创新型企业培育、企业经营成果等情况。
(三)绿色发展和宜居包容性方面。包括6项二级指标,主要评价高新区(园)综合能耗水平、从业人员结构等情况。
(四)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力方面。包括6项二级指标,主要评价高新区(园)参与国际竞争、开拓国际市场、人才国际化等情况。
(五)综合质效和持续创新力方面。包括9项二级指标,主要评价高新区(园)高技术产业发展、成长性优势企业培育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质效等情况。
第三章 评价组织
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,上半年组织实施。评价数据采用上年度数据,评价结果反映南京高新区(园)上年度综合发展情况。
第九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牵头,会同市科技局、市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,市委创新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,聘请科技、统计、经济、环保、人才等方面专家成立评价工作专家组,确保综合评价工作公平公正。
第十条 南京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高新区(园)数据材料上报情况和专家意见进行分值测算,提出高新区(园)年度评价结果,会同市科技局、市统计局商定,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结果通报和应用。
第十一条 高新区(园)在评价年度内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、环境事件、群体性事件、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等情况的,由南京高新区管委会与市相关部门沟通,取得相关部门情况通报或处理意见,在综合评价中作相应扣分处理。
第四章 评价纪律与监督
第十二条 各高新区(园)参照评价工作要求上报相关材料,各园区相关责任部门对材料真实性、完整性进行审核。如有弄虚作假,一经查实,视情节严重程度采用扣分、降低排名位次等方式给予处理。
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专家组应严格依照评价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,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给予综合评价。
第十四条 各高新区(园)、地方科技主管部门、评估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廉洁纪律。有关机构未经允许,不得使用相关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根据发展和实际需要,可适时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修正和调整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《南京高新区(园)争创“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”评价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宁高办〔2020〕8号)即行废止。